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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三友蔡書瑜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4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之母 吳桂英

被告
黃嘉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嘉文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吳桂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