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惠僑
- 指定辯護人
- 張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8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235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惠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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