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耀文
- 選任辯護人
- 鄭國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宗塘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建宏律師
- 被告
- 王志文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三月二十三日所為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耀文、王志文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因被告李耀文、王志文於審判中認罪,前經本院分別於101年2月27日、3月23日分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其他十餘位共同被告,本院認為被告李耀文、王志文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一併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前開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