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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志銘鄭子文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耀文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
被告
王志文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三月二十三日所為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耀文、王志文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因被告李耀文、王志文於審判中認罪,前經本院分別於101年2月27日、3月23日分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其他十餘位共同被告,本院認為被告李耀文、王志文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一併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前開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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