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高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8日(100 年重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高國華係民國100 年7 月15日收受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本院卷360 頁、36 1頁)。乃遲至100 年7 月2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