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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政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被告
高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8日(100 年重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高國華係民國100 年7 月15日收受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本院卷360 頁、36 1頁)。乃遲至100 年7 月2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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