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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22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22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世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8287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鍾世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鍾世文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367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2 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1 年10月6 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大樓之交誼廳內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1時55分許,行至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與民豐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經警對其施予酒精濃度檢測,發現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世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附卷足查。又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程度乃依血中濃度,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5 毫克時,將影響駕駛,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之改變,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1.0 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毒而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淆不清等症狀,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 月5 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可稽,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1毫克,猶騎乘機車行駛,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367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猶率爾騎車上路,且其呼氣酒精濃度更高達每公升1.21毫克,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實有非是,且其前已有酒駕前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後並已執行完畢出監,猶未能記取教訓,戒除酒後駕車之惡習,復再為本案之犯行,量刑自不宜從寬,暨其動機、手段、所駕駛者乃機車、酒後駕車未造成實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9 月,尚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係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22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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