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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書慧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35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簡哲佑
指定辯護人
黃文德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易字第135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250號),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亮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簡哲佑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公克,另含殘留海洛因粉末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MDMA粉末1 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伍公克,另含殘留MDMA粉末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簡哲佑明知海洛因、MDMA(俗稱搖頭丸)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年中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大寮區○○○路15之2 號住處內,同時持有海洛因1 小包(驗前淨重0.126公克,驗餘淨重0.116 公克)及MDMA粉末1 小包(驗前淨重0.102 公克,驗餘淨重0.075 公克)。嗣經警於101 年2 月23日下午2 時20分許查悉,並在張簡哲佑上開住處內,扣得上開海洛因1 小包及MDMA粉末1 小包,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至扣案之吸食器2 組、分裝夾鏈袋1 包、分裝瓶2 個、玻璃球1 個、K 他命吸食盤1 個、塑膠吸食器4 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 卡1 張),雖為被告有所有之物,惟被告供稱上開物品與本件犯行無關,依卷附證據亦難認上開物品與被告本件所犯單純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林書慧

    書記官 林惟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5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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