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84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進發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2723 號),本院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101 年度簡字第470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江進發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12時54分許,在告訴人沈若蘭所有位在高雄市○○區○○路94號住處前,手執現場磚塊丟擲告訴人沈若蘭所有、現由告訴人陳文淵施工管理之上開住處鐵捲門,致該處鐵捲門因此凹陷受損一處,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沈若蘭及陳文淵,案經告訴人沈若蘭、陳文淵告訴,因認被告乃涉嫌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沈若蘭、陳文淵分別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共2 份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