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正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易字第759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354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邱正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正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8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534、18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8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1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7年2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絕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2月3 日晚上某時許,在高雄市茄萣區朋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