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4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柴建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75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元及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廠牌OKWAP,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有SIM卡貳枚,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發還予柴建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搜索扣押現金新臺幣(下同)7萬4,300元及行動電話1支在案。因上開現金及物品為聲請人所有且與被訴之案件無關,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柴建國(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年1月9日13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武廟路口經警攔停盤查,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現金7萬4,300元及黑色行動電話1支(廠牌OKWAP,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有SIM卡2枚,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並於101年1月11日將上開現金繳納臺灣銀行高雄分行代理國庫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專戶保管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七字第10170號卷第8頁至第10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卷第26頁、第27頁)。而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上開扣押款項與行動電話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所犯之持有、施用毒品罪有關,而不予宣告沒收乙節,復有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48號判決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押款項及行動電話既未經諭知沒收,且本案事證業已明確,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故被告聲請發還上開扣押款項及行動電話,即無不合,應予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