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文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319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7449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文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文瑞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4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4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旗簡字第1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1年5 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8年10月3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7 月2 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旗山區某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係以一個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