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強犯如附表所示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志強犯如附表所示7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