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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阿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阿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阿林因竊盜等3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100.08.23       │100.08.24       │100.08.02 前之某│
│日        期│                │                │時許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283號   │偵字第24283號   │偵字第26994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  │
│最  後│    │5137號          │5137號          │6185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0.09.21       │100.09.21       │100.10.30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  │
│      │    │5137號          │5137號          │6185號          │
│確  定│    │                │                │                │
│      ├──┼────────┼────────┼────────┤
│判  決│判決│100.10.18       │100.10.18       │100.12.27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備        註│執字第13911號   │執字第13911號   │執字第987號     │
│            ├────────┴────────┴────────┤
│            │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