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啓南
5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受刑人姓名「甲○○」之記載,均更正為「劉啓南」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之姓名「劉啓南」,誤寫為「甲○○」,經本院核對原裁定及受刑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屬實,其餘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身分資料之記載,則均無錯誤,無礙於受刑人身分同一性之認定,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尚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