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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啓南

5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受刑人姓名「甲○○」之記載,均更正為「劉啓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之姓名「劉啓南」,誤寫為「甲○○」,經本院核對原裁定及受刑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屬實,其餘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身分資料之記載,則均無錯誤,無礙於受刑人身分同一性之認定,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尚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