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棟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棟景因搶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棟景因搶奪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度簡字第344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5593號各1 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