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71號
第7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衛
- 選任辯護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志衛(下稱上訴人)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9日收受本院101 年度訴緝字第71、75號第一審判決,並於101 年9 月27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緝字第71、75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