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1號
- 被告
- 潘孝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月13日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孝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對被告潘孝欽為寄存送達,被告潘孝欽於103年7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