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07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3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鴻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4812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8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鴻興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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