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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842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84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進發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2723 號),本院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101 年度簡字第470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江進發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12時54分許,在告訴人沈若蘭所有位在高雄市○○區○○路94號住處前,手執現場磚塊丟擲告訴人沈若蘭所有、現由告訴人陳文淵施工管理之上開住處鐵捲門,致該處鐵捲門因此凹陷受損一處,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沈若蘭及陳文淵,案經告訴人沈若蘭、陳文淵告訴,因認被告乃涉嫌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沈若蘭、陳文淵分別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共2 份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84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