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5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35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榮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榮錦已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收受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3572號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2 月18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原最末日102 年2 月16日為農曆年假假日),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對本案件之量刑有過重之嫌,是故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容二十日內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