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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洪培睿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順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第2051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

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下午4時在

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亮足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順郎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順郎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0年1月7日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3所示方式,施用海洛因各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4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2、4所示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洪培睿

    書記官 葉姿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地及方法    │查獲時地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於100年9月20日凌晨某│嗣於100年9月20日上午11時│黃順郎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50分許,因係毒品列管人口│,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林園區○○路180巷16 │,為警通知到場,經徵得其│                    │
│    │弄2號之1住處,以將海│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                    │
│    │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                    │
│    │釋後注射靜脈血管或以│、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
│    │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而查悉上情。          │                    │
│    │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                    │
│    │因1次。             │                        │                    │
├──┼──────────┤                        ├──────────┤
│ 2  │於同日凌晨某時許,在│                        │黃順郎施用第二級毒品│
│    │同一處所,以將甲基安│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                        │                    │
│    │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1次。           │                        │                    │
├──┼──────────┼────────────┼──────────┤
│ 3  │於100年12月21日上午 │於100年12月21日14時許, │黃順郎施用第一級毒品│
│    │11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在高雄市○○區○○路29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區○○路180巷16弄2號│巷10號前,因另犯毒品案件│                    │
│    │之1住處,以將海洛因 │待執行而遭通緝為警方逮捕│                    │
│    │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                    │
│    │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                    │
│    │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
│ 4  │於100年12月21日13時 │情。                    │黃順郎施用第二級毒品│
│    │許,在同一處所,以將│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                    │
│    │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                        │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次。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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