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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3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夏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文良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文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80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而於101年2月29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1年1月8 日更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復經本院於101年6月8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01年7月3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夏文良受有聲請意旨所稱之上開犯罪情形,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復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件附卷可按,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末查聲請人係於判決確定(101年7月3日)後6月內之101年8月15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並繫屬本院,有上開聲請書1 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15日雄檢瑞崎101執聲2278字第82832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3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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