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10號
- 聲請人
- 黃星華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游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星華就販賣毒品犯行已認罪,鈞院雖給予被告10萬元交保之機會,然被告家境清寒,至今無法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懇請鈞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之規定,將被告釋放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2項固定有明文。然撤銷羈押之要件,仍以羈押之原因已完全消滅為必要,倘若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自不得援引前開條文規定逕予撤銷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星華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重罪,又本案目前尚未確定,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且依一般人之通常合理判斷,被告為求脫免刑責、不甘受處罰等原因,仍有於事後積極聯繫相關共犯及證人,彼此勾串供述及證詞之相當或然率存在,且被告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堪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故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