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蕙芳顏珮珊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萬清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3日所為95年度簡上字第651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即第13次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王萬清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3日所為95年度簡上字第651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已提出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已非合法;又聲請人前以告發人張朝銘曾於本院93年度雄小字第1351號民事事件中自承訴訟有關事項均係集體作為並署名,絕非聲請人單獨完成等語明確,顯見不能證明聲請人犯罪,而原審判決竟漏未審酌上開證據為原因聲請再審,業經本院96年度聲再字第3 號刑事裁定以無再審理由駁回確定,則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更以上開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第434 條第2 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第13次聲請再審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