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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登壽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登壽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被告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減刑,而附表編號2 所示所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業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書中,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此部分堪予認定,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87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499號以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而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憑,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亦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聲請人誤認本院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及│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應否減刑及│
│號│所犯法│      │ 日期 ├─────┬────┼─────┬────┤減得之刑  │
│  │條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刑法第│有期徒│91年1 │臺灣高等法│92年12月│臺灣高等法│92年12月│減為有期徒│
│1 │349條 │刑5月 │月31日│院高雄分院│23日(聲│院高雄分院│23日    │刑2月15日 │
│  │第2項 │,如易│      │92年度上易│請書誤載│92年度上易│        │,如易科罰│
│  │故買贓│科罰金│      │字第1499號│為92年8 │字第1499號│        │金以銀元30│
│  │物罪  │以銀元│      │(聲請書誤│月5日   │          │        │0 元折算1 │
│  │      │300元 │      │載為臺灣高│)      │          │        │日        │
│  │      │折算1 │      │雄地方法院│        │          │        │          │
│  │      │日    │      │92年度訴字│        │          │        │          │
│  │      │      │      │第876號) │        │          │        │          │
├─┼───┼───┼───┼─────┼────┼─────┼────┼─────┤
│  │刑法第│有期徒│90年10│臺灣高等法│99年12月│臺灣高等法│100年1月│不應減刑  │
│2 │216條 │刑1年 │月18日│院高雄分院│23日    │院高雄分院│31日    │(因其宣告│
│  │、第21│10月  │      │99年度重上│        │99年度重上│        │之共同連續│
│  │3 條行│      │      │更二字第10│        │更二字第10│        │犯行使公務│
│  │使公務│      │      │7號       │        │7號       │        │員登載不實│
│  │員登載│      │      │          │        │          │        │文書罪與詐│
│  │不實文│      │      │          │        │          │        │欺取財罪間│
│  │書罪  │      │      │          │        │          │        │有牽連犯之│
│  │      │      │      │          │        │          │        │關係,依中│
│  │      │      │      │          │        │          │        │華民國九十│
│  │      │      │      │          │        │          │        │六年罪犯減│
│  │      │      │      │          │        │          │        │刑條例第3 │
│  │      │      │      │          │        │          │        │條第1 項第│
│  │      │      │      │          │        │          │        │15款之規定│
│  │      │      │      │          │        │          │        │,不予減刑│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