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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三友劉熙聖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1號

被告
潘孝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月13日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孝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對被告潘孝欽為寄存送達,被告潘孝欽於103年7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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