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7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順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3 月31日102年度審易字第27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順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3 年3 月31日102 年度審易字第2756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送達被告黃順海之住所,被告於103 年4 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