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326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惠文
- 選任辯護人
-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9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惠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