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90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育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944 、2470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8 日所為之102年度審易字第902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徐育祥犯結夥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徐育祥犯結夥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關被告徐育祥之主文記載部分,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