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正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6095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鄭正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鄭正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4 月2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詎鄭正良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0月23日晚上7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00○0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於101 年10月25日上午7時許,在上址光明十巷之住處前為警緝獲,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檢驗,結果呈嗎啡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鄭正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101 年10月25日所採驗之尿液,經送往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後嗎啡之陽性反應,此有該中心101 年11月8 日尿液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參警卷第3 頁),此外,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毒品案尿液對照在卷可佐(參警卷第4 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8年4 月2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論罪科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本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本屬不該,且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13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48、1966號、99年度審易字第23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9 月、5 月、8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1 年3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與本件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仍不知戒慎,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量刑自不宜從寬;惟念及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前科品行並非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