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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針筒貳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酒精燈壹組,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針筒貳支、吸食器壹組、酒精燈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88年度毒聲字第63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9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分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297號、89年度毒聲字第5555號裁定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2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8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4 月25日上午7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岡山鎮○○路308 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以酒精燈點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於同日下4 時許,在上址以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6日下午9 時35分許,因他案遭通緝為警查獲,經其同意警方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之針筒2 支、吸食器1 組、酒精燈1 組,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5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前鋒派出所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各1 份。

㈡扣案之之針筒2 支、吸食器1 組、酒精燈1 組。

㈢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

㈠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行為,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是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所持有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能戒斷毒癮,復已2 次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確定,且有侵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其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情形非輕,且平日素行非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㈡至扣案針筒2 支、吸食器1 組、酒精燈1 組,業據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其中扣案針筒2 支均已使用,係被告施用本件海洛因毒品所用之物;扣案之吸食器1 組、酒精燈1 組,則係被告施用本件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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