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仇慶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仇慶麟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
二、核被告仇慶麟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茲審酌被告對於執行公務之員警施暴,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不僅藐視公權力,亦傷害公務員執法尊嚴,所為至屬不該,復考量其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於犯後已向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道歉,並與員警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查,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