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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何秀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崑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崑煇因犯竊盜罪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沈崑煇因犯竊盜罪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秀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4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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