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良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第2 行應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主文、事實及理由均已論述被告許良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見原判決第1 頁主文、第2 頁事實欄㈣、第5 頁理由欄乙㈠),是據上論斷欄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於該欄第2 行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