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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楊智守毛妍懿李貞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良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第2 行應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主文、事實及理由均已論述被告許良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見原判決第1 頁主文、第2 頁事實欄㈣、第5 頁理由欄乙㈠),是據上論斷欄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於該欄第2 行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李貞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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