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5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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