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165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建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紀含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建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建中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9年度聲勒字第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7月27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8499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0年間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4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於101年5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3月20日17、18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路附近之「康僑飯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3月21日12時10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前往其上開住處將其帶返警局強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