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書婷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40號、102年度偵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二四九九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書婷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49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