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峯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訴字第185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5616號),嗣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坤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峯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貳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周峯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5 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9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恐嚇、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1 月15日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13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8年8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絕毒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10月4 日晚間9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日上午10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扣得供其施用之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092 公克,含包裝袋1 只)、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28公克,含包裝袋2只),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ll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