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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7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建和黃宣撫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6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367號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97年7 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甲○○」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乙○○之姓名,誤載為「甲○○」,此部分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