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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伯文黃右萱何秀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素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941

3 、294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素定明知其無償債能力,竟與蘇龍宇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共同為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楊素定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同法第339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素定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死亡,此有楊素定之除戶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何秀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楊素定        │信用貸款│富邦銀行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45萬2300元│1月11日,共同在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 │
│              │        │)        │請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
│              │        │          │任組長,年收入81萬不實資料後,並檢│
│              │        │          │附吉光電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在職證│
│              │        │          │明書(在職證字第A990111號),及楊 │
│              │        │          │素定郵局000000000 00000號存摺影本 │
│              │        │          │(內有為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不│
│              │        │          │實薪資轉帳紀錄(轉入單位:GR-19048│
│              │        │          │385),使富邦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 │
│              │        │          │發貸款予楊素定,迄今有45萬2300元未│
│              │        │          │獲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陳│
│              │        │          │世宗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不實之在職證明書及銀行欠款│
│              │        │          │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貸款│玉山銀行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27萬5537│1月18日,由楊素定在玉山銀行貸款申 │
│              │        │元)      │請書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公司擔任│
│              │        │          │組長,年收入81萬元等不實資料,使玉│
│              │        │          │山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發貸款予楊素│
│              │        │          │定,迄今有27萬5537元未獲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范│
│              │        │          │偉樵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貸款│中國信託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21萬548 │7月間由楊素定在信用貸款申請書上, │
│              │        │元)      │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主任│
│              │        │          │,年收入81萬等不實內容後,並出具楊│
│              │        │          │素定郵局00000000000000號本(內有為│
│              │        │          │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薪資轉帳紀│
│              │        │          │錄(轉入單位:GR-00000000)使貸款│
│              │        │          │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發信用貸款予楊│
│              │        │          │素定,迄今有21萬548元款項未獲清償 │
│              │        │          │。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郭│
│              │        │          │家良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貸款│澳盛銀行(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分別於│
│              │        │未予核發貸│99年6月17由楊定在澳盛銀行信用貸款 │
│              │        │款)       │申請書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
│              │        │          │司擔任管理部副理,年收入110萬之不 │
│              │        │          │實資料向澳盛銀行行使之,澳盛銀行經│
│              │        │          │審核後未予核發信用貸款。          │
│              │        │          ├─────────────────┤
│              │        │          │被告蘇龍宇坦承,復有申請資料影本附│
│              │        │          │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        │          │98年6月2由楊素定在荷蘭銀行(現為澳 │
│              │        │          │盛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虛偽登載 │
│              │        │          │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工程部技師  │
│              │        │          │,年收入50萬,並出具楊素定郵局0041│
│              │        │          │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內有為求取信│
│              │        │          │銀行業者,所製作之不實薪資轉帳紀錄│
│              │        │          │(轉入單位:GR-00000000)向澳盛銀│
│              │        │          │行行使之,澳盛銀行經審核後未予核發│
│              │        │          │信用貸款。                        │
│              │        │          ├─────────────────┤
│              │        │          │被告蘇龍宇坦承,復有申請資料附卷可│
│              │        │          │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信用卡  │玉山銀行(│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8萬5752元 │1月28日,由楊素定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
│              │        │)        │,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公司擔任組長,│
│              │        │          │年收入81萬元等不實資料,使發卡銀行│
│              │        │          │陷於錯誤,同意核發現信用卡予楊素定│
│              │        │          │,迄今有8萬5752元信用卡款未獲清償 │
│              │        │          │。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范│
│              │        │          │偉樵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卡  │富邦銀行(│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8萬2438元 │1月15日,共同在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
│              │        │          │組長,年收入81萬不實資料後,並檢附│
│              │        │          │楊素定郵局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              │        │          │(內有為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不│
│              │        │          │實薪資轉帳紀錄(轉入單位:GR-4224│
│              │        │          │4747),使富邦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
│              │        │          │發信用卡予楊素定,迄今有8萬2438元 │
│              │        │          │未獲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陳│
│              │        │          │世宗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卡  │中國信託(│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5萬5921元 │7月間由楊素定在信用卡申請書上,虛 │
│              │        │)        │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工務組│
│              │        │          │長,年收入46萬等不實內容後,並出具│
│              │        │          │楊素定郵局00000000000000號本(內有│
│              │        │          │為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薪資轉帳│
│              │        │          │紀錄(轉入單位:GR-00000000)使發│
│              │        │          │卡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發信用卡予楊│
│              │        │          │素定,迄今有5萬5921元信用卡款未獲 │
│              │        │          │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郭│
│              │        │          │家良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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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