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素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941
3 、294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素定明知其無償債能力,竟與蘇龍宇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共同為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楊素定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同法第339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素定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死亡,此有楊素定之除戶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楊素定 │信用貸款│富邦銀行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45萬2300元│1月11日,共同在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 │ │ │ │) │請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 │ │ │ │任組長,年收入81萬不實資料後,並檢│ │ │ │ │附吉光電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在職證│ │ │ │ │明書(在職證字第A990111號),及楊 │ │ │ │ │素定郵局000000000 00000號存摺影本 │ │ │ │ │(內有為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不│ │ │ │ │實薪資轉帳紀錄(轉入單位:GR-19048│ │ │ │ │385),使富邦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 │ │ │ │ │發貸款予楊素定,迄今有45萬2300元未│ │ │ │ │獲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陳│ │ │ │ │世宗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不實之在職證明書及銀行欠款│ │ │ │ │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貸款│玉山銀行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27萬5537│1月18日,由楊素定在玉山銀行貸款申 │ │ │ │元) │請書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公司擔任│ │ │ │ │組長,年收入81萬元等不實資料,使玉│ │ │ │ │山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發貸款予楊素│ │ │ │ │定,迄今有27萬5537元未獲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范│ │ │ │ │偉樵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貸款│中國信託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21萬548 │7月間由楊素定在信用貸款申請書上, │ │ │ │元) │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主任│ │ │ │ │,年收入81萬等不實內容後,並出具楊│ │ │ │ │素定郵局00000000000000號本(內有為│ │ │ │ │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薪資轉帳紀│ │ │ │ │錄(轉入單位:GR-00000000)使貸款│ │ │ │ │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發信用貸款予楊│ │ │ │ │素定,迄今有21萬548元款項未獲清償 │ │ │ │ │。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郭│ │ │ │ │家良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貸款│澳盛銀行( │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分別於│ │ │ │未予核發貸│99年6月17由楊定在澳盛銀行信用貸款 │ │ │ │款) │申請書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 │ │ │ │司擔任管理部副理,年收入110萬之不 │ │ │ │ │實資料向澳盛銀行行使之,澳盛銀行經│ │ │ │ │審核後未予核發信用貸款。 │ │ │ │ ├─────────────────┤ │ │ │ │被告蘇龍宇坦承,復有申請資料影本附│ │ │ │ │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 │ │98年6月2由楊素定在荷蘭銀行(現為澳 │ │ │ │ │盛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虛偽登載 │ │ │ │ │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工程部技師 │ │ │ │ │,年收入50萬,並出具楊素定郵局0041│ │ │ │ │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內有為求取信│ │ │ │ │銀行業者,所製作之不實薪資轉帳紀錄│ │ │ │ │(轉入單位:GR-00000000)向澳盛銀│ │ │ │ │行行使之,澳盛銀行經審核後未予核發│ │ │ │ │信用貸款。 │ │ │ │ ├─────────────────┤ │ │ │ │被告蘇龍宇坦承,復有申請資料附卷可│ │ │ │ │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信用卡 │玉山銀行(│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8萬5752元 │1月28日,由楊素定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 │ │ │) │,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公司擔任組長,│ │ │ │ │年收入81萬元等不實資料,使發卡銀行│ │ │ │ │陷於錯誤,同意核發現信用卡予楊素定│ │ │ │ │,迄今有8萬5752元信用卡款未獲清償 │ │ │ │ │。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范│ │ │ │ │偉樵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卡 │富邦銀行(│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8萬2438元 │1月15日,共同在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上,虛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 │ │ │ │組長,年收入81萬不實資料後,並檢附│ │ │ │ │楊素定郵局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 │ │ │(內有為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不│ │ │ │ │實薪資轉帳紀錄(轉入單位:GR-4224│ │ │ │ │4747),使富邦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 │ │ │ │發信用卡予楊素定,迄今有8萬2438元 │ │ │ │ │未獲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陳│ │ │ │ │世宗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 ├────┼─────┼─────────────────┤ │ │信用卡 │中國信託(│蘇龍宇與楊素定基於犯意聯絡,於99年│ │ │ │5萬5921元 │7月間由楊素定在信用卡申請書上,虛 │ │ │ │) │偽登載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擔任工務組│ │ │ │ │長,年收入46萬等不實內容後,並出具│ │ │ │ │楊素定郵局00000000000000號本(內有│ │ │ │ │為求取信銀行業者,所製作之薪資轉帳│ │ │ │ │紀錄(轉入單位:GR-00000000)使發│ │ │ │ │卡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核發信用卡予楊│ │ │ │ │素定,迄今有5萬5921元信用卡款未獲 │ │ │ │ │清償。 │ │ │ │ ├─────────────────┤ │ │ │ │證據:被告蘇龍宇坦承,告訴代理人郭│ │ │ │ │家良指訴歷歷,此外復有申請書影本資│ │ │ │ │料在卷可稽,犯嫌應堪認定。 │ │ │ │ │。 │ │ │ │ │證據名稱:信用卡(貸款)聲請書、存│ │ │ │ │摺影本及銀行欠款資料等。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