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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仇慶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仇慶麟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

二、核被告仇慶麟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茲審酌被告對於執行公務之員警施暴,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不僅藐視公權力,亦傷害公務員執法尊嚴,所為至屬不該,復考量其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於犯後已向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道歉,並與員警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查,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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