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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政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政煜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9.04           │101.09.05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697號          │第25505 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6133號│101 年度易字第119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1.03           │102.01.18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6133號│101 年度易字第1191號│
│判  決├────┼──────────┼──────────┤
│      │判    決│102.02.06           │102.02.19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2148號(分期中)  │第306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