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皓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皓程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皓程因犯竊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皓程因犯竊盜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 ,裁定如主文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1,000 元折算1 日。│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8 月15日 │101年8 月13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101 年度偵│高雄地檢101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866 號 │第23392 號 │ ├───┬────┼─────────┼──────────┤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1 年度簡字第5163│101 年度簡上字第500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 年10月23日 │101年12月28日 │ ├───┼────┼─────────┼──────────┤ │ 確定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判決 ├────┼─────────┼──────────┤ │ │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5163│101 年度簡上字第500 │ │ │ │號 │號 │ │ ├────┼─────────┼──────────┤ │ │判 決│101年12月21日 │101年12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