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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94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蕙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義農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蔡玉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經法院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前項受刑人,得依第76條第1 款及第2 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84條之規定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亦有明定。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重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憑。然本院審閱卷附文件,未見聲請人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資料,而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於審判期間已逃匿20餘年,始由法院通緝到案且經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即以被告有再次逃亡之虞為由,未經傳喚即逕行拘提被告一節,恐有誤認被告已逃匿而誤沒入保證金之虞,容有未洽。蓋保證金之沒入係不利益人民財產權之處分,茍無急迫情事,理應慎重認定,本案自應先行傳喚被告命遵期到案,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未獲時,於認被告確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始得沒入保證金。準此,聲請人未踐行傳喚被告之法定程序,其程序自有不備,況被告是否確係逃匿,尚非無疑,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9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