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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群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群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群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貞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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