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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邵慶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慶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邵慶源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邵慶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編號2、3部分曾定應 │(編號2、3部分曾定應 ││ │ │ 執行刑5 月) │ 執行刑5 月) │├────────┼──────────┼──────────┼──────────┤│ 犯 罪 日 期 │101.10.12 │101.11.14 │101.11.15 │├────────┼──────────┼──────────┼──────────┤│偵查機關(自訴)│臺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 年度偵字││年度案號 │第21480 號 │第31608 號 │第31608 號 │├───┬────┼──────────┼──────────┼──────────┤│最 後│ 法 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案 號 │101 年度簡字第3137號│101 年度易字第1286號│101 年度易字第1286號││ ├────┼──────────┼──────────┼──────────┤│ │ 判 決 │101.11.27 │102.01.10 │102.01.10 ││事實審│ 日 期 │ │ │ │├───┼────┼──────────┼──────────┼──────────┤│確 定│ 法 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案 號 │101 年度簡字第3137號│101 年度易字第1286號│101 年度易字第1286號││ ├────┼──────────┼──────────┼──────────┤│ │ 判決確 │101.12.19 │102.02.05 │102.02.05 ││判 決│ 定日期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助│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 │字第130 號 │第2023號 │第202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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