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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明呈朱世璋陳薏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粘啟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粘『啓』源」之記載均更正為「粘『』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粘『啓』源」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均更正為「粘『』源」,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