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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明呈張震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國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102 年9月3日寄存於上訴人戶籍地即新北市○○區○道街00巷0弄0號5 樓之轄區派出所,加計10日,視為於10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於同年月1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敘述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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