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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4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石家禎陳紀璋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4號

聲 請 人即

被告
程國樑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國樑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國樑經營一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地底、海底管線檢測業務,前經鈞院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然因前次聲請狀漏未敘明請求併予解除限制出海,爰被告程國樑現承攬中油公司永安至通霄海管KP27、KP30、KP42懸空保護工程,需要出海進行檢查及相關作業,請求准予解除被告程國樑之出海管制等語。

二、經查被告程國樑前經本院裁定具保新台幣50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惟查被告程國樑具保後迄今,均準時到院開庭,有本院歷次筆錄可證;參以其承攬中油公司永安至通霄海管KP27、KP30、KP42懸空保護工程,容有出海之需求,有被告提出之中油公司決標通知書及一六公司函可資釋明,故本院綜合上情,認苟被告程國樑能提出相當之擔保金額,並輔以限制住居之必要手段,當足以確保被告程國樑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無繼續限制出海之必要,以免過度侵害被告程國樑之人身自由,並符比例原則,爰命被告程國樑提出新台幣20萬元後解除限制出海。苟被告日後未能到院,本院自得再執行羈押或限制出境、出海,併予敘明。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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