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 原告
- 張心瀠
- 被告
- 呂政頡
- 被告
-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貞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李東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李東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