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奇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2321號、103 年度偵字第15851 號),嗣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7 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燕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奇英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奇英前因施用毒品,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5年8 月25日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之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7年8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97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101 年10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未知警惕,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22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里○○00號住處,以摻入香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前,為警方盤檢並扣得上開施用所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驗餘淨重0.045 公克),且經採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